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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海事局副局长韦之杰
  • 江苏海事局法规处处长李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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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江苏水上搜救事业科学发展

    据统计,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自2003年9月成立至2008年12月,共组织水上搜救行动595次,有效救助遇险人员7966人、救助遇险船舶1037艘,获救财产总价值几十亿元,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2月18日下午2时30分,江苏海事局韦之杰副局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将走进“中国江苏”在线访谈直播室,围绕“宣传贯彻《江苏省水上搜救条例》,推动江苏水上搜救事业科学发展”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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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参与“中国江苏”在线访谈。今天我们访谈的主题是“宣传贯彻《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推动江苏水上搜寻救助事业科学发展”。  [12-18 14:30]
  • 主持人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我们特地邀请到江苏海事局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和网友们在线交流,了解《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要点。  [12-18 14:31]
  • 主持人  
    首先介绍到场的嘉宾,他们是:江苏海事局副局长兼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韦之杰、江苏海事局法规处处长李恩东、指挥中心主任马长宏、法规处费中强主管。欢迎各位的到来。  [12-18 14:32]
  • 主持人  
    韦局长,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些年我省水上搜救工作的情况?  [12-18 14:33]
  • 主持人  
    我省位于东部沿海中心,长江贯穿东西,水资源很丰富。我省的水域分布情况是怎样的?  [12-18 14:35]
  • 主持人  
    能不能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12-18 14:40]
  • 主持人  
    谢谢韦局长。请给我们介绍一下条例的适用范围吧。  [12-18 14:47]
  • 主持人  
    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如何设立呢?  [12-18 14:48]
  • 主持人  
    目前我省水上搜救机构情况怎么样?  [12-18 14:49]
  • 李恩东  
    李处长您作为全程参与条例立法的专家,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条例立法的过程情况好吗?  [12-18 14:51]
  • 李恩东  
    好的。江苏省水上搜救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的,我省是第二家,但是我省准备的最早。该条例是2005年11月开始被提上立法议程的。此后经历了近四年的调研、论证、修改。2008年9月10日召开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上确定为任期内应当完成的立法项目,正式列入省2008年到2012年的立法规划。  [12-18 14:52]
  • 李恩东  
    2009年1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09]2号)正式将《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正式项目。2009年4月30日,第3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此后经四次省外、省内立法调研、讨论、修改和完善。5月25日、9月23 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第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条例(草案)》并最终全票通过,并公告颁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18 14:53]
  • 主持人  
    应该说是“四年磨一剑”,很不容易。那么本部条例的靓点在哪里?对于我们广大的船民或者航运企业或水上从业人员来说,关系切身利益的地方在哪里呢?  [12-18 14:54]
  • 李恩东  
    本条例关于水上搜寻救助立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以人为本。这不仅是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条例第三条明确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尽力控制、减轻危害的水上搜寻救助原则,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获救人员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此外,水域污染损害也在条例的搜寻救助范围之内,这也是关注生态文明的本质要求,要尽力控制、减轻危害。当然在搜寻救助遇险人员和控制水域污染的同时,也会合理地救助遇险船舶等,达到减轻损害的目的。  [12-18 14:56]
  • 李恩东  
    此外,条例在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补助、参加水上搜救行动人员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善后工作等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条例是一件非常人性化的地方行政法规。  [12-18 14:56]
  • 主持人  
    水上搜救工作的经费从哪里来?  [12-18 14:57]
  • 李恩东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对水上搜救经费的用途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2-18 14:57]
  • 李恩东  
    (一)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和日常办公开支;(二)举行水上搜寻救助训练和演习;(三)举办水上搜寻救助知识、技能培训;(四)购置与维护专业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五)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六)对征用财产的补偿。  [12-18 14:58]
  • 主持人  
    好,感谢韦局长和李处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他们提的问题。  [12-18 14:59]
  • 网友 搜救人员  
    韦局长:你好!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出台后,对于我们沿海如连云港、盐城和南通的海上搜救中心是不是也应作相应的更改,改为水上搜救中心?对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理的内河水域内的人员遇险接警后如何处置?目前都没有将他们纳入到搜救中心管理职能中来,下一步是否要纳入进来?如何操作?条例一月一日就将实施了,对于各市的搜救值班人员或指挥人员,在实施条例过程中应注意什么?和以前有什么不同?另外还有一个就是国家救助力量在江苏驻点人员和相应的船舶、设备、设施等是不是也应纳入到当地的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中?另请详细的解说一下三种救助力量的区别,尤其是海事的巡逻艇到底是什么力量进行救助的? 谢谢!!!  [12-18 14:59]
  • 网友 海纳百川  
    主持人,你好!我注意到《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已经颁布,将于10年1月1日起实施,请问这对我省水上搜救工作有何促进作用?  [12-18 15:01]
  • 网友 爱好者  
    国家的专业救助力量能否作为当地的搜寻救助成员单位?按条例规定中是没有将他们纳入到成员单位中的。请韦局长介绍一下。  [12-18 15:03]
  • 网友 王力辉  
    江苏省政府在水上搜救方面每年有相应的财力物力的投入吗?  [12-18 15:04]
  • 网友 长江1号  
    请问全省目前的水上救助力量有哪些?  [12-18 15:05]
  • 马长宏  
    在海上有专业救助力量、东海救助局、航行船舶、渔业船舶等。长江有海事海巡艇、成员单位、港口船舶以及航行船舶,将来还有志愿者队伍。  [12-18 15:05]
  • 网友 chuanyuan  
    韦局长,您好,现在长江段进入枯水期,水位下降,我想了解下,江苏局是如何确保超大型船舶安全航行、作业的?  [12-18 15:05]
  • 网友 海岛  
    我省水上搜救中心有哪些先进的搜救设备?有直升飞机吗?搜救人员是怎样练就搜救的技能的?  [12-18 15:06]
  • 网友 小鱼儿  
    我想请教一下韦局长,据我所知水上搜救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和装备,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一定的资金和制度保障,《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此外,我省会成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吗,我看到其他省份已经有这些志愿者组织了。谢谢!  [12-18 15:07]
  • 网友 镇江  
    水上搜救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搜救设备等的配备都需要费用,请问该条例颁布后,对水上搜救经费的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12-18 15:09]
  • 网友 船王1968  
    我是一名个体船主,条例规定优先救助人命。可是,对于我们来说,船就是家,在船舶遇险时我宁愿先救船再救人。搜救中心在如何才能协调好这其中的关系?  [12-18 15:09]
  • 李恩东  
    您好。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人命救助具有优先权。水上搜救是以将遇险人员安全救离危险的水上环境为目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救人,人不走,非得连船一起救,人才同意被救。但是,由于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大多数是在恶劣的天气和海况下发生的,在此情况下展开搜寻救助行动,不仅要尽最大限度地搜寻救助遇险人员,同时为了保护搜寻救助人员及船舶、设施等的自身安全。因此,本条例特别就此作了规定:对于不接受现场救助的人员,现场指挥人员有权强制对遇险人员实施救助,保证遇险人员的安全。  [12-18 15:10]
  • 李恩东  
    给您说个例子,2002年8月26日中午,在长江南通段发生的一起水上险情中,一砂石船因大风导致船甲板上水,船舶左倾20度且有继续倾斜的倾向,同时,根据中央气象台的预报,有一台风正在向浙江、上海沿海移动,预计当天晚上长江下游受其影响风力将激增至10-11级,当救助船艇抵现场对遇险人员进行救助时,因船系刚刚购买的,船上的船东怎么也不愿离船,现场搜救人员考虑到如不立即对船东进行强行救助,一旦船舶沉没,晚上风浪增大,船东的生命安全将得不到保证,同时,受台风影响,救助船艇因抗风等级不够也无法再次出动进行救助,因此,现场搜救人员当场决定对船东进行强行救助,在船东离船不到一个小时后,黄砂船沉没。  [12-18 15:10]
  • 主持人  
    马主任,水上搜救中心的职责有哪些?  [12-18 15:10]
  • 马长宏  
    水上搜救中心的职责包括:(一)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二)对本地水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三)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四)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12-18 15:11]
  • 主持人  
    这么多职责单靠一个部门或单位我想是很难完成的,那么搜救中心其他的成员单位有哪些?  [12-18 15:11]
  • 李恩东  
    没错。水上搜救中心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包括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等。  [12-18 15:13]
  • 主持人  
    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哪些?  [12-18 15:13]
  • 李恩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别是:(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以及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海洋水质、海潮、海浪等监测,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12-18 15:14]
  • 李恩东  
    (四)公安部门负责接报水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12-18 15:15]
  • 李恩东  
    (七)通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八)民航监管和空管部门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加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九)气象机构负责提供相关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12-18 15:16]
  • 李恩东  
    (十)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国籍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十二)卫生部门负责协调获救伤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12-18 15:17]
  • 李恩东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十四)外事部门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外籍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十五)港澳台事务部门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港澳台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12-18 15:18]
  • 主持人  
    在我看来,水上搜救这项工作应该是很具有危险性的,是吗李处长?  [12-18 15:19]
  • 李恩东  
    是的。特别是一些恶劣天气条件下的水上搜救工作,还是有比较大的危险的。  [12-18 15:19]
  • 主持人  
    那如果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人发生意外的话,比如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的话,怎么办?  [12-18 15:20]
  • 李恩东  
    如果说出现了您刚才提到的这几种情况的话。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牺牲并符合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  [12-18 15:21]
  • 主持人  
    当遇险人员遇到险情时,如何向水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信号?水上搜救中心应该获知哪些遇险信息呢?  [12-18 15:21]
  • 李恩东  
    首先,遇险人员可以拨打我们的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另外,我们现在的船上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工具上基本都配备了通讯联络设备以及应急救援的设备。有的是通过甚高频电话,有的是通过卫星传送。所以,当遇到险情时,无论是采用哪种求救方式,都可以发出求救信号。当水上搜救中心接收到遇险船舶的求救信号时,首先要了解下列情况:  [12-18 15:22]
  • 李恩东  
    (一)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及联系方式;(二)遇险人数及伤亡情况;(三)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四)船舶、设施、航空器名称、种类、国籍及载货情况;(五)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水情信息;(六)污染物泄漏、水域污染情况;(七)其他相关情况。  [12-18 15:23]
  • 李恩东  
    然后,要对险情进行评价甄别。险情在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水上人命救助,采取措施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不在本搜寻救助区域内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地的水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报告。这是一个信息流转的过程。不管如何,就是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  [12-18 15:24]
  • 李恩东  
    一般来说,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自救。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货物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当然,水上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搜寻救助遇险人员。  [12-18 15:25]
  • 主持人  
    如果当时的气象条件太恶劣了,没办法救助,怎么办呢?  [12-18 15:26]
  • 马长宏  
    如果受气象、海况、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无法进行的,水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但是,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通常情况下,特别是人命救助中,不可以无故终断或停止救助行动。  [12-18 15:27]
  • 主持人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搜救行动呢?  [12-18 15:27]
  • 马长宏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搜救行动可以终止:(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三)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四)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控制或者消除。当然,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必要时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12-18 15:28]
  • 网友 123  
    请问韦局长,长江江苏段水上搜救电话还没有同统一为 “12395”,那何时能统一呢?  [12-18 15:28]
  • 网友 wokchen  
    韦局长,您好,请问《搜救条例》出台后,是不是搜救的经费来源就有了保障?  [12-18 15:29]
  • 网友 爱好者  
    水上搜救中心和海上搜救中心有什么区别?沿海的应叫海上搜救中心还是水上搜救中心?  [12-18 15:31]
  • 马长宏  
    本质没有区别,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在海上一般叫海上搜救中心,在内河湖泊一般叫水上搜救中心。沿海市县成立的搜救中心可叫海上搜救中心。  [12-18 15:31]
  • 马长宏  
    首先水上搜救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搜救工作。其次,海事机构是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在搜救中心的领导下参加搜救工作,除此之外,还承担水上搜救中心日常值班工作。  [12-18 15:31]
  • 网友 qq  
    生活在江苏沿江城市,感觉每日通过长江江苏段的危险品船舶很多,如果这些船舶发生碰撞,危险品泄露,很可能污染水源,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搜救中心一般如何处置,以保证水源的清洁?  [12-18 15:32]
  • 网友 王力辉  
    江苏省水上搜救工作中,海事部门和地方政府有着怎样的职责分工?  [12-18 15:32]
  • 马长宏  
    如发生危化品泄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行动,包括保护取水口、通知环保部门检测水质等。以江苏目前情况看,防污染的设施设备还很匮乏。条例的出台,将逐步解决防污染问题,包括政府投资购置清污设施。  [12-18 15:32]
  • 李恩东  
    条例在第23条第3款中已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规定,在39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发生误报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8 15:33]
  • 网友 王力辉  
    刚才李处长介绍水上搜救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的,江苏省是第二家,与其他省的第一家比较,江苏省水上搜救条例的特点在哪呢?  [12-18 15:33]
  • 网友 航海达人  
    水上搜救工作除了海事局等相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之外,我国有没有类似英国、日本等国家的民间的搜救队伍?  [12-18 15:35]
  • 李恩东  
    目前还没有。  [12-18 15:35]
  • 网友 小鱼儿  
    在台风等恶劣天体来临时,往往受灾的不仅是一两条船。1959年风暴潮引起的“吕泗海难”造成一千多渔民丧生。请问类似海难会不会再次发生?作为水上搜救中心是如何应对的?  [12-18 15:35]
  • 网友 水手  
    请问我省海上的由国家划定的搜救责任区在什么范围?  [12-18 15:36]
  • 李恩东  
    根据国家规定,江苏省政府对搜救责任区作了明确划分,即北界自北纬35°05′10″、东经119°18′00″至平岛北端再沿北纬35°08′30″纬度线向正东延伸,南界自北纬31°40′00″、东经121°55′00″向正西延伸至崇明岛,再沿北纬31°40′00″、东经121°55′00″至北纬33°00′00″、东经121°55′00″向正东延伸的海域  [12-18 15:36]
  • 李恩东  
    条例第八条在规定水上搜救中心的职责时,第一款就写明了“制定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2007年3月3日,同样是风暴潮,由于及时启动搜救应急预案、科学决策、措施得力,在“0303特大温带风暴潮”遇险的我省近千名渔民、几百艘渔船、施工作业船舶全部获救。  [12-18 15:36]
  • 主持人  
    此次出台的条例中有一条“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是不是可以认为,企业应该鼓励内部船舶和人员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12-18 15:37]
  • 网友 长江7号  
    请问:怎么有效监控危险品船舶,危险品船万一泄露后怎么保证长江水域的清洁?  [12-18 15:38]
  • 马长宏  
    对危险品船舶,虽然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但主要还是要提高危化品船舶驾引人员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主动作为是一种最好的办法。 如果发生泄露后,要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决定采取哪些应急措施,首先要保护水源地,通知相关部门定时检测水质,组织人员清污。  [12-18 15:39]
  • 网友 剑客1999  
    请问通航水域指的是哪些水域?  [12-18 15:39]
  • 马长宏  
    通航水域是指船舶、设施等水上搜寻救助设施可以到达的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定义中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可供船舶航行。类似水井水塘、小河小溪等非通航水域并不在本条例调整的水域范围之内。  [12-18 15:40]
  • 网友 内河船员  
    我看过条例,对我们跑船的人很有好处的。请问因为我们装载的集装箱绑扎不符合规定出现很大危险,你们除了救助外,海事会不会处罚我们?  [12-18 15:40]
  • 李恩东  
    出现险情,搜救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一定会组织搜救,但由于不给予集装箱绑扎,导致险情的发生,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主管机关经过调查核实,依法将会给予处罚的。  [12-18 15:41]
  • 网友 潜水艇  
    水上搜救的原则是什么?  [12-18 15:41]
  • 李恩东  
    水上搜寻救助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坚持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遵循统一指挥、就近快速的原则  [12-18 15:41]
  • 网友 船民  
    作为水上执法主管机关,对水上纠纷发生后,小船无理占领大船现象导致纷争扩大,如何应对处理。  [12-18 15:41]
  • 马长宏  
    大小船各行其道有序航行,既安全又提高通航效率。发生事故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违反法规规定的进行查处。  [12-18 15:42]
  • 网友 香飘飘  
    我国目前有哪些专业的搜救力量?社会搜救力量又有哪些?  [12-18 15:42]
  • 李恩东  
    关于专业搜寻救助,国家层面,主要是国家设置的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和四个飞行大队,及其所辖并分布在全国沿海的19个救助航空器动态待命值班点和77个专业救助船舶动态待命值班点。各港口企业、航运单位、渔业船舶,包括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水域过境的船舶等等,都是社会搜寻救助力量的一部分。  [12-18 15:43]
  • 网友 哈雷  
    条例在第二十一条明确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水上险情。”在水上搜救工作中曾经出现过这类情况。2006年12月29日19时40 分,“**渔4342”船船员丁某向浙江台州玉环公安局110报警,称该船快要沉没,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110信息后立即协调搜救力量出海搜寻救助。但该船员报警后手机即失去联系,船上人员、船名、遇险位置不详。随后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迅速联系移动公司确定该手机最后通话位置,立即协调“东海救197” 轮、“苏泊尔”轮到现场搜寻。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亲临值班室指挥,台州市市长张鸿铭在深夜还专门作出指示。该次险情处置共动用搜救船舶4艘,参与人员约90人,耗资约10万余元。后经查实属谎报险情,此事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给予丁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2-18 15:43]
  • 李恩东  
    条例在第二十一条明确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水上险情。”在水上搜救工作中曾经出现过这类情况。2006年12月29日19时40分,“**渔4342”船船员丁某向浙江台州玉环公安局110报警,称该船快要沉没,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110信息后立即协调搜救力量出海搜寻救助。但该船员报警后手机即失去联系,船上人员、船名、遇险位置不详。随后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迅速联系移动公司确定该手机最后通话位置,立即协调“东海救197”轮、“苏泊尔”轮到现场搜寻。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亲临值班室指挥,台州市市长张鸿铭在深夜还专门作出指示。该次险情处置共动用搜救船舶4艘,参与人员约90人,耗资约10万余元。后经查实属谎报险情,此事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给予丁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12-18 15:44]
  • 网友 开心王子  
    在茫茫大海上手机没信号的情况,如何发出求救信号?  [12-18 15:44]
  • 李恩东  
    首先要说明的是,船舶、设施和航空器对外联络的方式有很多。险情发生后,遇险人员要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将自己遇险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遇险性质、所需救助需求等)和报警求救信号发送出去。比如电话、卫星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HF/MF/VHF DSC)、单边带电话(SSB)、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电话和卫星电传报警等。  [12-18 15:45]
  • 网友 见证2012  
    条例称,水上搜救中心在“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时可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请问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12-18 15:45]
  • 李恩东  
    参考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联合编写的《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中对遇险人员在不同温度、风力和海况下的生存可能性描述,没有穿着专用保护服的幸存人员在不同水温下生存时间参考数据如下: 温度低于2℃时,预计生存时间少于0.75小时; 2~4℃时,少于1.5小时; 4~10℃时,少于3小时; 10~15℃时,少于6小时; 15~20℃时,少于12小时; 高于20℃时,视疲劳程度而定。  [12-18 15:46]
  • 网友 过路船  
    今天路过镇江时在高频里听到海事局成功协助一个小船冲滩,使小船避免了沉没的危险,可以说救了他们一家人,海事局同志的指挥和海巡艇的帮助很及时,说真的,再拖一会那小船就完了,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金钱,海事局同志们的帮助真是太及时太有效了,也让我们船其他的船员都感觉到有危险,我们不怕,我们有强有力的救援保障!回想起高频理指挥中心和海巡艇里海事同志慷慨激昂的指挥语调,现在还有点激动。海事局指挥中心的雷达监控让大家增添了安全感。  [12-18 15:47]
  • 马长宏  
    谢谢这位网友。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水上搜救水平。  [12-18 15:47]
  • 网友 下午茶  
    苏北内陆地区有没有搜救中心?怎么建?  [12-18 15:48]
  • 网友 南京大萝卜  
    搜救中心和分中心是什么关系?  [12-18 15:48]
  • 李恩东  
    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搜救分中心。目前省水上搜救设立了内河分中心和海洋渔业分中心,这是根据我省实际需要设立的。上述两个分中心受省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市、县级水上搜救中心设置分中心的,其分中心应当服从该市、县级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在业务上接受省级搜救分中心的指导。  [12-18 15:48]
  • 李恩东  
    目前我省沿海、沿江的市、县级政府已经基本完成了水上搜救中心的设置。苏北内陆地区,如果水上突发事件发生量少、应对工作的重要性不是非常突出的话,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建立水上搜救中心。如果建的话,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要求来建,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水上搜救中心。经省水上搜救中心批准,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按照水域联合设立。水上搜救中心可以设立分中心。”  [12-18 15:48]
  • 网友 我也关心  
    请问,由谁来决定中止或终止救助.你们是不是有一个非常专业的顾问或咨询大资源来决定中止或终止救助?  [12-18 15:49]
  • 李恩东  
    《条例》规定,搜救的中止或终止,一般由组织指挥的搜救中心来决定,但终止救助特殊情况下还会报请本级政府来决定。当然,在决定的背后,我们有一个非常专业的专家、顾问团来协助作出决定的。  [12-18 15:49]
  • 网友 海盗  
    如果发现船舶遇险报警后,没过多久,又发现没事了,那怎么办?  [12-18 15:50]
  • 李恩东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原因,发出求救信号以后,如果发现险情解除的,应当立即补充报告,方便水上搜救中心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大范围地调动水上搜寻救助力量而产生人力物力的浪费。  [12-18 15:50]
  • 网友 sailor  
    水上突发事件的救助信息由谁来发布?如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12-18 15:51]
  • 李恩东  
    条例第35条规定,水上搜寻救助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上搜救中心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水上搜救中心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及时、准备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其他任何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编造、传播相关信息,以避免人为制造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12-18 15:51]
  • 网友 一只鱼  
    为什么航空器的救助也要纳入条例范围?  [12-18 15:51]
  • 李恩东  
    航空器虽然很少在水上遇险,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2002年的大连“5.7”空难就是民用航空器失事坠海,辽宁省水上搜救中心就为搜寻救助遇险航空器及其人员作出过重要贡献;2009年1月份,一架空客A320客机在美国纽约哈德逊河上紧急迫降,由于水上搜寻救助及时有效,机上155人全部脱险;2009年6月份的法航客机空难造成228人遇难的特大事故,再次引起了世人关于航空器水上遇险救助的关注。其次,《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将在水上遇险的航空器作为救助对象,作为缔约国,理应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因此,本条例也把在水上遇险的航空器作为搜寻救助的对象。  [12-18 15:52]
  • 网友 开心船长  
    我们社会船舶和人员如果按照搜救中心的指令参与救助,政府有没有补偿?  [12-18 15:52]
  • 网友 河蟹社会  
    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我船损毁、人员伤亡怎么办呢?  [12-18 15:52]
  • 李恩东  
    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搜救经费保障的条款中第(五)明确规定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补偿必须作为搜救经费的一项主要用途来预算开支。因此,根据搜救中心的指令参加水上搜救行动而产生的比如燃油消耗、物料损耗等都有相应的补偿。  [12-18 15:52]
  • 李恩东  
    参加搜救行动的船舶出现损毁,按照条例规定,会得到部分补偿。人员发生伤亡事件的,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执行:“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中牺牲并符合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  [12-18 15:52]
  • 网友 江上渔者  
    如果接到搜救中心的命令要求我船参与水上搜救,但风浪太比,我船是否可以拒绝执行?  [12-18 15:52]
  • 网友 蒋先生  
    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成功救助遇险人员的,政府是不是有奖励?  [12-18 15:53]
  • 李恩东  
    水上搜寻救助是高风险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但也不是盲目地乱干。现代水上搜救是一项科技含量较高的信息化搜救行动,水上搜救中心在决策时会考虑现场的水文和气象等因素,接到指令,应当立即执行。如果确实有原因不能执行的,条例第27条也有相应的规定,“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的,应当及时报告。”  [12-18 15:53]
  • 李恩东  
    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据统计,2006至2008年,80家单位和191艘船舶及其相关人员因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受到了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的表彰和奖励。  [12-18 15:53]
  • 李恩东  
    条例第23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对于误报警不立即重新报告,也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条例对此设定了罚则,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2-18 15:54]
  • 网友 王君  
    如果发现报错警了怎么办?  [12-18 15:54]
  • 主持人  
    通过刚才韦局长和各位专家的介绍,我想网友们和我一样对于《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对水上搜救工作也有了比较客观、全面的认识。  [12-18 15:55]
  • 主持人  
    那么,随着我们江苏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江苏沿江沿海1.66万平方公里的水域里航行的船舶日益增加,江苏海事局在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也在根据搜救条例,积极加强搜救队伍建设,逐步推进水上搜救体制机制建设。应该说,正在逐步建立一个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的强大的海事监管保障,为老百姓人命安全、财产安全以及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了大量工作。我代表广大网友及整个江苏的老百姓向你们说一声“谢谢”。同时,也期待着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能够为我们江苏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2-18 15:56]
  • 主持人  
    谢谢各位嘉宾的参与,也感谢网友们的在线陪伴。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了,欢迎你继续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再见!  [12-1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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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君】如果发现报错警了怎么办?(12-1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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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蟹社会】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我船损毁、人员伤亡怎么办呢?(12-18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