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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苏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海事有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我局监管与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海事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江苏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归口管理工作。

江苏海事局局属各单位应成立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江苏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开展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保密委员会和法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进行保密审查和法律审查;

(六)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八)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江苏海事局及局属单位的法规部门应当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等;

(二)本单位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理情况;

(四)辖区船舶及水上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五)本单位精神文明、文化建设及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六)本单位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海事政府信息,以及本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下政府信息由江苏海事局统一公开:

(一)海事业务管理类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海事行业标准、规范;

(三)海事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海事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五)海事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六)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江苏海事局基建及信息化项目招投标情况;

(八)江苏海事局水上运输统计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江苏海事局或其局属单位申请获取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影响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后方可发布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与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一致;

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海事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本单位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四)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海事执法、服务场局的便民卡、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五)其他便于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服务电话,受理有关海事业务咨询和投诉,以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知与本单位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编制、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附件1),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人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和法律审核;

(四)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重要事项需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五)采取第十四条规定的、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江苏海事局或局属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表见附件:1);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的政务中心应指定服务岗位,统一负责受理和送达依申请公开信息。政务中心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立即送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并交由政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虽不属于本单位公开,但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江苏海事局或局属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

江苏海事局或局属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依申请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江苏海事局及其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海事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各地有关规定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并获得被申请单位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被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是江苏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提出局外网政府信息公开板块的建设和改版需求、提出网站栏目设置需求、受理依申请公开并答复。指导和督促局属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内容录入、更新工作。牵头对局外网政府信息公开板块的各栏目进行保密审核。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部门负责对江苏海事局外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内容录入和更新(参考附件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录入、更新政府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局宣传处负责根据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板块建设需求,统筹做好局外网板块建设和栏目设置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适时调整、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按时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政府通告,以及新闻发布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公开媒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受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对局属各单位、各部门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江苏海事局局属单位、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苏海事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违法泄漏国家秘密和海事工作秘密的;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江苏海事局应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单位包括局属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予受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参照上述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苏海办〔2014222号)废止。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样本)

(一)机构概况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产生日期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应包含:

1、机构主要职能

2、机构领导及分工

3、内设机构

4、直属单位

(二)政策法规(一级类目)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产生日期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应包含:

1、法律法规

2、规章(二级类目)

1)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规章(三级类目)

2)江苏省政府规章

3)较大市政府规章

3、规范性文件(主要指江苏海事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产生日期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应包含:

1、中长期规划

2、阶段性规划、计划

3、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产生日期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应包含:

1、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2、工作总结

(五)其他

索引号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产生日期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编制说明

(一)目录数据项中,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为必填项;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为可填项。

(二)数据项释义

1、索引号:根据政府公开信息的管理和利用需要而赋予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编号;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概述:信息内容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5、文件编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赋予文件的顺序号;

6、发布机构:信息的责任者,是对信息进行创造、负有责任的机关或团体;

7、公开日期:应公开政府信息对外公开的具体日期。

(三)索引号由单位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

1、单位编号由各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编排,请各单位及时与地方政府联系确定;所在地地方政府尚未出台有关编号规定的,使用本单位英文简称代替,待地方政府确定后及时更改。

2、类别号:按信息分类的结构层次编写,由5位字符组成。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用大写拼音字母ABC……表示;第二、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第四、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为“00。(类目分级可参考样本中的“政策法规”)

3、年度号:标识信息形成的年度。

4、流水号:在最低一级类目下、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小流水号,由三位字符组成,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依次编制。

附件2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信息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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