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海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简政放权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删除了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的规定,以能力要求代替资质要求。
二是取消了生产和供应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检验证书的要求。明确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是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修订内容,对规章中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情形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