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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

发布时间:2017-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

航行国际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5]123

交通部财务会计司::

你司《关于要求认可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函》(财企字[1995]3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994年1月18,交通部公布的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及其附录中规定向船方收取的收费标准上调50%,其中,包括把海上安全监督局收取和航道线船舶港务费,由0.47元/净吨调整到0.71/净吨。这是根据1993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实行汇率并轨的精神和当时市场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率。为维持我国港口原有对船方的收费水平,经国家计委和同意,由交通部公布调整的。今后,调整上述收费标准,仍按现行管理权限,由交通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1995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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