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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7-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改价格[20051382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函》(交函财[20052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2005
67日,你部、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定于20058l日执行。该通知执行后,沿海港口船舶港务费仍按每净吨(拖轮马力)0.25元收取。对粤海铁路轮渡船舶港务费标准执行每净吨(拖轮马力)0.15元,执行期限从200581日至2008731日。

200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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