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海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简政放权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单位”修改为“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单位”。
二是不再要求船舶在离港前必须出示污染物清理干净的相关证明。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加强防污染监督检查等措施,对船舶遵守有关标准和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取消了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前布设围油栏方案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要求,明确了对于泄漏后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作业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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