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省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报警
5.1.1 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单边带SS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12395)。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6)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5.1.3 水上遇险信息的内容
报警者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遇险状况,遇险者的姓名、单位、国籍、联系方式,以及船舶和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接警者应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航空器的损伤、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4 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要求
(1)用于发送水上遇险信息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上搜救机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设法与遇险者联系;
(3)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