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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三)

发布时间:2017-03-0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十一条 机动船追越

  一机动船正从另一机动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超过该船,可能构成碰撞危险时,应当认定为追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狭窄、弯曲、滩险航段、桥梁水域和船闸引航道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取得前船同意后,方可以追越。

  ()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当避让被追越船,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

  ()被追越船听到追越船要求追越的声号后,应当按规定回答声号,表示是否同意追越。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许时,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并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第十二条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时,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横越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的船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同流向的两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不同流向的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在平流区域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同为上行或者下行横越船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在湖泊、水库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十三条 机动船尾随行驶

  机动船尾随行驶时,后船应当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以便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能有充分的余地采取避免碰撞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并不得与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或者强行横越或掉头。两渡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第十五条 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在不违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绕开行驶。除在平流区域外,两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从干流驶进支流的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干流船同从支流驶出的船同一流向行驶,干流船应当避让从支流驶出的船。

  ()干流船同从支流驶出的船不同流向行驶,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两机动船在平流区域进出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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