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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四)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十六条 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

  两机动船在叉河口相遇,同一流向行驶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船;不同流向行驶时,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第十七条 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相遇

  不论本节有何规定,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相遇,机动船应当避让在航施工的工程船。

  第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

  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遇有来船时,应当及早发出会船声号。除第十六条外,不论本节有何规定,来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并为其让出深水航道。两艘限于吃水的船舶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第十九条 快速船相遇

  快速船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两快速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第二十条 机动船掉头

  机动船或者船队在掉头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掉头。

  过往船舶应当减速等候或者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

  第三节 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第二十一条 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

  除快速船外,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时,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时,应当鸣放引起注意和表示本船动向的声号。人力船、帆船听到声号或者见到机动船驶来时,应当迅速离开机动船航路或者尽量靠边行驶。机动船发现与人力船、帆船距离逼近,情况紧急时,也应当采取避让行动。

  ()人力船、帆船除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线航行外,不得占用机动船航道或航路。

  ()人力船、帆船不得抢越机动船船头或者在航道上停桨流放,不得驶进机动船刚刚驶过的余浪中去,不得在狭窄、弯曲、滩险航段、桥梁水域和船闸引航道妨碍机动船安全行驶。

  ()人工流放的排筏见到机动船驶来,应当及早调顺排身,以便于机动船避让。

  第二十二条 帆船、人力船、排筏相遇

  帆舶、人力船、排筏相遇,按下列规定避让:

  ()两帆船相遇,顺风船应当避让抢风船;两船都是顺风船或者抢风船,左舷受风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船;两船同舷受风,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帆船应当避让人力船。

  ()帆船、人力船都应当避让人工流放的排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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