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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关于推行海事政务并联办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12-18 浏览次数: 字体:【

 

海事政务并联办理服务申请表等附件

江苏海事局关于推行海事政务并联办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进一步优化海事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便利群众政务办理,江苏海事局拟在部分海事政务事项中推行并联办理服务机制。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并联办理服务内容

  对申请并联办理的申请人,允许其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政务事项,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为其余部分的前置事项,海事政务窗口对此类申请同时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办理政务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等事项,详见《海事政务并联办理服务申请表》(附件1)。

  二、并联办理申办程序

  (一)申请。

  并联办理服务实行服务对象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海事政务并联办理服务申请表》,选择两项及以上相互关联的海事政务,向政务窗口提出并联办理服务申请,并确认以前置事项为前置条件的其他后置海事政务,申请日期为该前置事项签发之日。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前置事项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附件2),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附件3)。

  2.对基本条件具备、除前置证书外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的后置政务事项进行预受理,预先审查并接收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海事政务并联办理服务申请材料收存单》(附件4),并在收存单上标明该项业务的申请日期为前置事项的证书签发之日。

  3.对基本条件不具备、除前置证书外的主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海事执法业务流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办理。

  1.后置事项预审核将与前置事项的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2.后置事项预审核后,如果前置事项的证书签发,将直接办理后置事项,不再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3.如前置事项的证书不予签发,将向申请人就前置事项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办理决定书》(附件5),同时对后置事项出具《海事政务并联办理服务预受理结果告知书》(附件6),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后将材料退回。

  三、相关事项

  并联办理的全部政务事项办结后,政务中心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根据工作实际或服务对象申请提供邮寄服务,邮寄服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附件:1.海事政务并联办理服务申请表

  2.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3.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

  4.海事政务并联办理服务申请材料收存单

  5.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办理决定书

  6.海事政务并联办理服务预受理结果告知书

  江苏海事局

  2017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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