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航行通告 
 
宁海航〔2017〕91号-“常丰油16”轮试航

发布时间:2017-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航行通告


 

宁海航〔2017〕91

常丰油16轮试航

相关船舶、相关船舶单位

  南京乘浪船业有限公司建造的5293总吨油船“常丰油16”轮定于2017127日起,航行到浙江花鸟山海域试航,为保障该船和过往船舶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航行时间

  201712月7日至20171214日。

  二、试航船尺度

  船长116.5米,船宽17.40米,型深8.5米。

  三、航行区域及试航水域

  长江乌江水道南京乘浪船业有限公司码头前沿水域至浙江花鸟山海域,在浙江花鸟山海域试航。

  四、航行计划

  1.201712月70830时,在长江乌江水道南京乘浪船业有限公司码头启航,开往泰州辖区锚地锚泊;

  2.201712月80600时,泰州锚地起锚启航,开往南通锚地锚泊;

  3.201712月91800时,南通锚地起锚开航,进入试航水域;

  4.201712月9-1211日在浙江花鸟山海域进行相关的效能试验;

  5.201712月120500时由浙江花鸟山海域返航,开往南通锚地锚泊;

  6.201712月130600时南通锚地起锚开航,开往镇江锚地锚泊;

  6.201712月141500时靠好南京乘浪船业有限公司码头。

  五、相关要求

  1.试航船达到试航水域之前,不开展任何有碍航行安全的效能试验;

  2.试航船舶航行时应当采用安全航速,不得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在通过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复杂航段时,应当备车、备锚,选派合格人员了头,谨慎操作,预防险情事故的发生,并按要求安排拖轮维护;

  3.试航船航行应在白天进行,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航行,及时到安全水域锚泊或停泊;

  4.试航船应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确保船员适任和船舶适航;

  5.试航船在长江航行,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等相关海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航经桥区水域、VTS区域和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要及时向所经水域的交管中心或指挥中心报告船舶动态和有关试航情况,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6.试航船航行和停泊期间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加强值班,谨慎操作,注意上下行船舶动态,随时与过往船舶保持联系;

  7.试航船舶发生主机、舵机、电机失控或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注意事项

  试航结束后不再另行发布通告。

  南京海事局

  201712月8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