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l.l 特大险情信息(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单船1 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l O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II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 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国务院、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4.2.1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发生Ⅲ级以上险情,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当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接到Ⅱ级以上险情。信息报告后,向省级搜救机构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2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规定》及交通部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