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1.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不在互见中的船舶。
2.每一船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3.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每一船应充分考虑到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
4.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着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如果这种行动包括转向,则应尽可能避免如下各点:
(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5.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前,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而且,无论如何,应极其谨慎地驾驶,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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