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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约谈”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次数: 字体:【

  约谈是水上安全监管的手段之一,是一种介于行政手段和非行政手段之间的管理方式,约谈是直接约谈水上安全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对于做好水上安全监管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随着海事系统“离事归政”转入公务员管理以及海事系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三化建设的开展,海事系统也在开展执法正规化建设,本文旨在探讨约谈的概念、实施、存在问题和解决思路,对进一步规范水上安全生产约谈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概念及范围

  约谈,相约而谈,即约定之后而就特定事情进行商谈。

  约谈是指拥有“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分析讲评、讲解政策法规等方式,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规范。

  约谈的种类比较多,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类别:楼市约谈、违规土地约谈、酒业约谈、日化企业约谈、个人约谈、政治约谈等。

  “约谈”从字面上来看,虽然是谈话、交谈和谈判的意思,但是在现代社会,约谈却属于一种强制性、带有命令口吻的交谈,通常是上级对下级、实力强的一方约谈实力较弱的一方、管理方约谈被管理方,在某种特定的场合通过约谈的方法实现某个目的,通常来说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本文主要探讨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的水上安全管理约谈。《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规定,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母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

  二、水上安全管理约谈

  (一)约谈的法规依据

  海事系统适用的关于水上安全管理约谈的现有上级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交安监发〔2011777号)和《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海安全[2011]433号)。

  (二)约谈的目的和对象

  约谈的目的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的原则是对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母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

  ()约谈的范围及内容

  约谈的范围是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二是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三是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是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事项。

  外国航运公司所有、经营或管理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对外国航运公司进行约谈。

  约谈时,公司应当陈述以下内容:一是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公司,以及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公司,应陈述其对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整改措施;二是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分析本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措施;三是船员人为因素导致事故的,其船员服务机构应陈述相关船员管理和服务情况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四是对有关责任人公司内部处理的情况,公司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的情况;五是其他相关情况。

  (四)约谈的权限和分工

  安全管理约谈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

  以下几种情形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约谈,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参加:一是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的,二是发生船舶溢油5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的等。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约谈按以下原则分工:一是对于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由负责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约谈;二是对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以船舶登记为准。船舶在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直属海事局负责约谈。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约谈;三是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由负责监管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约谈;四是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相关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协商解决。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公司进行约谈。

  (五)约谈的程序

  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也可以集中进行。

  发生上述需要进行约谈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被约谈公司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公司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六)约谈的处理

  约谈结束,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视情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被约谈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跟踪被约谈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公司,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公司所属船舶、水上水下活动、装卸活动等作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

  约谈资料须进行归档。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安全管理约谈记录、安全管理建议书及安全管理建议(如有)、公司整改落实情况等均应归档。

  三、存在问题

  (一)性质不清

  现有的法规依据没有给约谈的性质进行定位,是否算做行政管理的手段,目前无法定论。对于约谈的效果和后期实施情况,只是提出建议,对未落实建议的,只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无其他具体约束措施。

  (二)依据不足

  省级以下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约谈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只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未提及约谈的做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只提到“诫勉约谈”,《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只规定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一层。《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13〕204 号)也提及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提出要针对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安全管理状况等,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约谈相关航运公司,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省级以下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水上安全管理约谈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

  (三)事权不清晰

  水上安全生产约谈存在事权不清晰的问题。在环境保护约谈、卫生监督约谈、楼市约谈、违规土地约谈等约谈中,都对各级管理机构实施约谈进行授权并做了权限分工。目前海事管理机构适用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省级以下海事管理机构是否可以进行约谈进行明确的规定,严格意义上说,省级以下海事管理机构并无约谈的事权。

  (四)缺乏监督检查机制

  现有法规中对约谈的实施过程、约谈成果等缺乏监督检查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内部也没有建立起规范约谈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约谈的实施策划、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尽管现有规范性文件提及到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跟踪检查,但没有从制度上建立起对航运机构对约谈要求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机制。

  四、解决思路

  建议修改完善《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同时,海事系统应向有关部门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写入约谈制度,将约谈在法规制度中“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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