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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内河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刍议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4年3月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了《内河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基准列明了对内河水域30种常见海事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其中对9种海事违法行为同时直接列明了减轻处罚基准。对未列明减轻处罚基准的21种海事违法行为实施减轻处罚时,规定应当按照《裁量权管理办法》要求填报《海事行政处罚特殊情况处理审批表》。

  《内河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仅在“主要考虑因素”中列举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也对适用减轻裁量基准的情形进行了“备注”说明。除充分收集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证据外,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拟给予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注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情形存在的,不得实施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内河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施行,避免了对减轻行政处罚条款的滥用,例如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违法行为,该裁量基准不设减轻处罚;对超载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该裁量基准规定只要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减轻处罚按船舶吨位或功率分类,分别对应船长和实际干舷要求规定自由裁量幅度,减轻处罚最低2000元,最高不高于1万元。

  《内河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施行,便于执法人员合理合法地对照统一基准、幅度进行处罚,避免对同一艘船舶的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的航次中往往表现为不同的裁决结果,时重时轻;也避免了对吨位相等的不同船舶,相同或不同时间,同样的违法行为而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或者是吨位大的船舶,相同或不同时间,同样违法行为其处罚的金额要低于吨位小的船舶。

  因此,正确行使《内河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可使海事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同一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相对人一视同仁,不会因相对人的身份、地位、对产等不时而在法律适用与处罚上有所区别,做到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每个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侵犯,从而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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