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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湖北调研专题信息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调研目的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江苏海事局要求,镇江海事局作为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单位,9月初已经完成《规定》初稿并经交通运输部初审。
  按照交通运输部领导初审意见,要求课题组尽快开展《规定》的调研工作,同时明确湖南湖北为水网密集区,是渡口渡船第一、第二大省,需深入开展调研。
  此次调研目的:有针对性的选择渡口,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同时征求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海事部门、乡镇船舶管理部门、渡口单位等人员的意见,为完善《规定》提供参考,提高《规定》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二、调研前期准备
  为深入、有效的开展调研,调研组精心准备《渡口渡船调研提纲》,对草拟过程中的23个重点问题进行罗列。同时制定《渡口渡船调查问卷》和《内河客渡船安全技术要求调查问卷》,为深入开展调研做好基础工作。
  三、调研地点与时间
  根据江苏海事局安排,拟定调研地点为湖北,调研时间改为2013年9月12日-14日,历时3天。在此期间由于湖北省召开7省2市交通会议,包括交通部部长和江苏海事局局长均参加会议,根据湖北省地方海事局安排,此次调研地点为武汉蔡甸区、东湖管委会和黄陂区。
  四、调研人员
  此次调研人员涵盖了草拟《规定》的船舶组、通航组、法规组、渡口组成员,各人员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五、调研日程简介
  (一)2013年9月12日上午,与湖北省地方海事局相关部门进行座谈并征求意见。
  (二)2013年9月12日下午,与武汉市地方海事局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后现场察看了武汉市蔡甸区汉江上的徐尹邓渡口。
  (三)2013年9月13日,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海事处的同志进行了座谈,现场察看了东湖景区的渡口渡船。
  六、调研发现的问题
  (一)渡口条件艰苦。湖北省渡口条件普遍艰苦,部分渡口除了一条斜坡外,无其它任何设施。
  (二)湖北省渡船的安全状况偏低。
  1.据湖北省地方海事局人员介绍,他们很大部分山区或库区的渡船,由于建造达不到规范要求,船舶状况差,无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也无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2.部分渡口地处偏僻,存在较大部分渡船无法取得基本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3.从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部分渡船连基本的信号灯都没有,更谈不上其他的助航设施,机舱狭小,随便挖个可以进出人的窟窿就算是机舱门。
  (三)适任船员、渡工问题严重。由于收入低,年轻人不愿意从事渡运工作,部分渡工船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无法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四)地方政府投入明显不足,尤其是对义渡和半义渡。《内河条例》赋予的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渡口管理的职责,通过政府指定交通局,交通局安排地方海事局,最后落实到海事管理上,未实现立法的本意。
  (五)法律、法规要求与实际监管脱节严重。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省级法规和《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荆州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但渡口渡船的安全状况明显达不到规定要求,容易造成监管人员渎职。
  (六)旅游景区具有渡口渡船定义特征的部分船舶未纳入渡口渡船管理。比如东湖景区就有两艘船舶,专门渡运旅客从一个景点到另一个景点,但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置渡口。
  (七)仍有私渡。由于水网不便缘故,存在农用船舶、渔船偶尔接送亲友、邻居的私渡情形。
  (八)应急救援做不到。山区或库区等水域由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海事监管也无硬件支持,如果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只能靠渡工和乘客自救,海事组织救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九)部分水域职责不清。湖北省地方海事、船检、水运一门三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海事处除行使海事管理职责外,还行使景点船舶营运管理职责,导致海事管理职责不清,也不利于安全监管。
  (十)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武汉市黄陂区对乡镇船舶管理还比较重视,成立了木兰湖船舶管理站,行使乡镇政府对乡镇船舶的管理职责,其他地方都没有相关的管理机构。
  七、下一步完善《规定》建议
  1.应对渡口渡船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条件较好的长江、珠江、黑龙江等通航密集水域和水网、水库、湖泊等地方水域及乡镇水域渡口渡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相应地对《规定》中海事监管要求也做调整,可以尝试根据监管距离和渡运量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规定。
  2.建议地方水域5米以下的渡船不作为船舶管理。
  3.限制地方政府给地方海事的无限渡口渡船管理职责。限制地方政府关于转嫁海事渡口渡船监管无限职责,落实地方政府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防止地方海事担心无法完成政府批转的纠正渡口渡船管理中的安全隐患,而不敢监管与上报。
  4.要明确外地户籍人员从事非法渡运的管理职责。因根据现行法规,外地人所有的乡镇船舶,在发生事故前,应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管辖,而发生事故后才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管辖,不利于事故的预防预控。
  5.明确渡口渡船事故调查处理方式。建议一般事故、大事故应由海事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政府牵头调查处理。
  6.对旅游风景区的游乐功能船舶,建议由园林部门管辖或者规定5米以上的机动船舶由海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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