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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对一起船舶违章行为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案例描述

  5月9日0505时,进江海轮“双XX”在长江64#浮上行过程中,在明知前船欲由北向南划江靠泊并已现划江态势、且未协调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下行通航分道意欲从前船左舷追越,在VTS的及时提醒下,该轮放弃追越,调整回上行通航分道;0510时,该轮在航道中莫名大角度转向,VTS询问时,驾驶员语气紧张,未明所以。针对此种情况,VTS要求船长立即到驾驶台,经核实,事发时,该轮当班人员为大副和一名水手,大副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资格证明》,但据船长声称,大副此前休假半年多,此航次仅为其上船后在该轮的第二个航次。

  二、海船船员内河航行资格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内河航行(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按照《条例》释义的解释,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内河航行,只有同时满足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这三个条件,才不必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但在内河航行时,参加值班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资格证明》,否则,应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四条: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取得相应航线的《资 格证明》,否则必须申请内河引航员引航。 第五条:海船在内河航行时,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应持有《资格证明》;连续航行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连续航行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2号令)第六十一条: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三、法规、规章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内交条例》第十九条来看,即便是船长持有《资格证明》,但只要其不满足驾驶同一类型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必须申请引航。内河水域航道狭窄,通航情况复杂,水位随季节变化明显,设标情况亦变化较大,加之水上施工或突发事件的影响,船方一旦不能及时掌握内河航道变化情况,将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船长全面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如果海船的船长对其所航行的内河通航水域的情况不太熟悉,海船在内河的航行安全就无法保证,此条立法的宗旨即为抓住船长这一关键,设置进江前置条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以期保障通航安全。但《条例》忽略了另一个问题,持有《资格证明》的驾驶员能否抛开上述三个条件而单独值班,尤其是在驾驶员长时间未在内河航行或操纵了不同类型的机动船舶。从上述案例来看,大副在经历了长时间休假后,刚登上另一艘船舶,尽管持有《资格证明》,但对内河航路、航法不熟悉,给内河交通安全带来威胁。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对进江海轮连续航行时间、持证人员及数量作了硬性规定,从其本义来看,也仅仅是要求航行值班人员持有《资格证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如船长和大副持有《资格证明》,但航行过程中,二副或三副单独当班,此种违章隐性大,难以取证和查处。

  四、海事部门监督管理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规定,细化《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发证体系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于2003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对《资格证明》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但随着江海直达运输的快速发展,有些条款已不能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再加上有些条款的规定缺少实施细则,在理解上存在差别,执行各异。如:对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同时又持有有效内河一、二等船长、大副、二副适任证书的海船驾驶人员,是否可不经过培训考核而直接发证、《资格证明》签注航线是否应与其见习航线一致、实操考试如何进行等问题,同时,该办法制定的依据早已废止,有效性存在疑问。建议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具体可参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同时,对《内交条例》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对海船船员进江航行资格予以明确,增强可操作性,增加相应罚则。

  2.强化船员管理与现场监管协调,加大船员适任能力监管、评估

  建议将《资格证明》持有情况纳入船员协同管理、船舶管理等信息系统,通过现场实操、安全检查等方式强化对船员履职、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八十三条要求,对发生事故、违反航行规则等行为的,对持证人适任资格进行评估,不合格者,可吊销《资格证明》或强制参加培训等。

  3.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船长未持有《资格证明》或《资格证明》持有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可按照未按规定申请引航予以处理,对非持证驾驶员单独当班行为,可按《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船长未按要求安排值班对船长进行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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