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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保护船员权益

发布时间:2013-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我国是拥有155万船员的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国际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凸显。但与这一地位极不相称的是,我国至今在船员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欠缺。例如,船员立法滞后,少数航运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船员权益的保护等,船员的职业优势正在逐渐丧失。面对船员权益维护问题的日益严峻,需要进一步从制度、法律、监管方、雇佣方等多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从而提升我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保障我国航运业、船员权益的全面发展。

  一、当前国内船员权益维护现状

  (一)国内立法不健全

   我国对船员权益维护的立法主要散见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从当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各规定之间缺少有效衔接,部分内容甚至存在冲突;二是缺少统一立法规范,由于船员权益维护主要散见在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中,缺少对船员权益维护的统一立法;三是船员人身伤残评定确定标准适用混乱

   (二)我国船员社会地位较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选择远洋船员为自己的终身职业。有调查显示,远洋船员的社会地位竟排在了农民、厨师、护士和环卫工人之后。许多船员的自卑心理严重,就是由于社会地位低下引起的。当一种职业社会地位低下,它所创造的价值得不到社会认可时,从事这种职业的工作人员难免产生自卑心理,所以为了逃避这种自卑心理,船员离船转而追求有更高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的工作也就无可厚非了。

   (三)海陆收入差距逐日缩小

   长期以来,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我国对海上与陆地的工资标准执行较大的级差,对船员实行特殊行业岗位津贴,旨在提高船员生活待遇,稳定船员队伍。但是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国家对工资宏观调控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过度,陆地劳动者的工资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近十年来,船员收入与陆地职业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小。一方面,在职船员无法获得职业优越感,纷纷弃海从陆或到收入较高的国外航运企业工作,造成船员大量流失;另一方面,船员职业丧失了吸引力,驾驶或轮机专业的学生不想上船。另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在追求安逸、舒适的生活的同时,对精神生活的需求又在不断的提高,船员工资的优势光泽殆尽,而职业的危险和艰苦性暴露无遗。船员地位与待遇偏低与一些同龄人的高收入、高消费形成强烈的反差,这导致船员心理极度不平衡。在心理失衡后,为了寻求新的平衡,弃海从陆成为船员最大的出路。

   (四)船员市场制度不健全

   由于船员无序流动,尤其民营航运企业,对船员培训和综合考评制度未得到落实,在职高级船员得不到应有提职,船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得不到保护和尊重。而我国由于渔业资源枯竭,一些渔民没有经过严格培训和考评,涌入船员队伍。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人力资源全球流动和跨国就业是个普通现象。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东南亚和南亚的船员参加我国船员队伍,这种“洋打工”在我国大陆,香港地区登记和悬挂方便旗船舶工作。“洋打工”船员出现也给我们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二、针对以上现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维护船员基本权益法律体系

    保护海员的基本权利,建立健全海员社会保护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多下功夫,多做调研,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使船员权益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在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基础上出台更多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章。海事部门、海员工会等单位加大船员人力资源管理,尤其对船员工作和生活环境、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培训、考核、晋升、意外事故应对和处理制定配套法规。

   (二)加强关于船员职业文化建设

   1、加大航海教育培训投入

   让船员定期接受教育培训不仅能提升我国船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也是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仅有个别院校享有国家特别补贴,学员、船员接受教育培训的费用几乎都由个人承担。部分中介机构打着“订单式培养”的幌子经营船员培训业务,拉高教育培训费用,侵害船员权利。在当前的大环境下,这些现象严重制约船员市场的健康发展。除了管理不规范外,国家对航海教育培训投入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2、提高船员社会地位和自身素质

   通过有关单位(船公司、船东协会、航海协会、海员工会、船舶管理公司、船员中介公司)宣扬航海文化、航海传统、航海意识,发扬中国船员勤劳、勇敢、守纪等优良品质,提高船员道德素养和技术素质。要加大正面宣传,提升海员的职业荣誉感,进一步完善船员社会保障制度。

   (三)规范船员市场秩序

    船员管理公司、中介机构是与船员接触最多、最直接的单位。若管理规范、监管到位,他们将成为船员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反之,他们可能会成为船员权益的直接侵害者。规范船务服务机构(船员中介公司)职能,就必须要求他们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优质为船员服务,对其进行定期抽查考核,并建立黑、白名单制度,不留管理漏洞和执行死角。海事部门对上述机构加强监控,严格执法,有错必纠,杜绝“买证”、“假证”、“借证”等事件频频发生。落实《船员条例》,要求船员服务公司对在职服务船员建立综合考评和培训,提职机制,见习机制,在确保船舶安全前提下,提高船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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