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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bet365365体育灌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bet365365体育通告2008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09-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bet365365体育灌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2月1日bet365365体育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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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bet365365体育辖区灌河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灌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四条  船舶进出灌河水域,必须遵守《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口岸查验或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船舶进出、航行于灌河水域,应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船舶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等过河架空设施的富裕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米。
第六条  船舶进入灌河水域1小时前,应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位置、动向、拟进入灌河水域时间、停靠码头、泊位。
500总吨以上船舶在靠泊、离泊完毕,抛起锚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灌河水域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航速一般不得高于10节;经过渡运区、安全警示区、交汇区时,应加强了望,谨慎航行。
第八条 在灌河水域航行的船舶,涨潮时上行船沿主流或航道中央偏右行驶,下行船沿本船右侧缓流或靠右行驶。落潮时,下行船沿主流或航道中央偏右行驶,上行船沿右侧缓流或靠右行驶。平潮时,船舶应尽量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同向行驶的船舶应保持足以防止发生碰撞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  船队在灌河水域航行,不得在狭窄、弯曲航段掉头。
拖轮拖带量每马力不超过8吨,并且拖带驳船不超过12艘,单绑拖带总长度不超过300米,双绑拖带总长度不超过200米。
第十条  从灌河支流进入干流的船舶应主动避让正在干流内行驶的船舶。
第十一条  追越、掉头、穿越或驶入航道的船舶,应主动使用声号、VHF等有效手段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遇有能见距离低于800米,禁止船舶在灌河水域航行。
第十三条  码头经营人应确保码头、附属设施及前沿水深满足船舶安全靠离要求,泊位长度不应小于船长的120%,并按规定显示靠泊信号。
第十四条  停靠在码头的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船舶和上下船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  船舶在码头并靠时,不得超过码头系泊能力,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安全通过。
第十六条  船舶抛锚,应避开航道,选择安全水域锚泊。锚泊船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并按规定保持正常值守。
在锚地锚泊的船舶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锚泊船舶应谨慎察看锚位;发生走锚,应迅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通告附近其他船舶,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  通航保障
第十七条  航路、渡运区、安全警示区、交汇区、掉头区、锚地和通航密集区的划定、调整或撤销,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灌河水上交通安全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在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之前,依照有关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在灌河水域从事对通航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设、施工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通航安全评估应尽可能与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同步。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予批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  在灌河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应在作业区内设置显示信号。
第二十条  在渡运区、交汇区、桥梁以及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闸坝、船坞、船台等设施的显著位置,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信号。
第二十一条  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保持泊位的设计水深,每六个月对泊位测深一次,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航道、锚地、掉头区、渡运区、港区、泊位以及弯曲、狭窄航段等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作业。
第二十三条  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沉没危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和通航密集区。
船舶、设施沉没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及时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沉船、落水货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沉船、沉物。
第二十五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沉船、沉物打捞或拆除作业。
打捞沉船、沉物的单位,在打捞完毕后应进行扫测,并将扫测资料递交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灌河水域,或者在灌河水域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灌河水域24小时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灌河水域。
第二十七条  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或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
第二十八条  托运性质不明的或新的具有危险性的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申请交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货物危险性质鉴定。
托运“未分类散装液体物质”,即未收录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18和19章中的物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码头的船舶靠泊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件应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靠泊载运相应危险货物的船舶。验收前,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码头的船舶靠泊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件进行评估。
码头改、扩建或增加新的作业品种时应重新对改、扩建内容或新增加的品种进行评估。
第五章  渡运安全监管
第三十条  渡口经营人应当在渡口显要位置设置渡口标志、渡运安全警示和渡口告示牌。渡船经营人应在渡船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责任牌。
渡口标志标明渡口名称。
渡运安全警示标明地方政府、渡口渡船经营人、船员以及旅客在渡运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与行为以及安全监督电话、水上搜救电话。
渡口告示牌标明渡口名称、批准单位、主管部门及责任人、渡船名称、载客定额、渡工姓名。
安全责任牌标明渡船船名、渡工姓名、限载人数、抗风等级及配备的救生衣、救生圈数量。
第三十一条  渡船船员应接受水上交通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乡镇渡船严禁渡运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三轮以上的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渡船在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加强了望,主动避让航道上、下行船舶。
第三十四条  禁止渡船在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夜间等情况下渡运。
第六章  险情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灌河水域发生或发现水上人命遇险、船舶遇险、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水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报告。
船舶及其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控制、清除水域污染,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险情信息或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险情,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船舶应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和必要的证书、文书资料。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也应按本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事故、存在隐患对水上交通安全、水域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拖离、强制打捞、责令消除隐患、强制清除污染等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所需费用由当事船舶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灌河水域”是指由204国道灌河大桥至燕尾港与团港灌河两岸最外点连线之间的灌河干流水域,以及前述干流两侧各支流的自邻近干流的第一座桥梁(挡潮闸)起、面向干流一侧的水域。
(二)“渡运区”是指以渡口两岸码头为中心的上下游250米范围内的水域。
(三)“掉头区”是指在灌河水域开阔航段划定的可供船队、海轮以及其他船舶掉头的水域。
(四)“交汇区”是指灌河与其支流交汇的水域。
(五)“通航安全警示区”是指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有醒目标志的通航密度较大、航道弯曲复杂、船舶交汇频繁、重点渡口、危险品水上作业的水域。
(六)“富裕净空高度”是指船舶在通过跨河建筑物时,船舶最高点至跨河建筑物的下缘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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